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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闽北日报 | 发布时间:2018/10/9 | 浏览次数:

 


  日前,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南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南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所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南平市首部有关环境保护类的地方法规。

  近年来,南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形势稳定向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各种矛盾问题和风险隐患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市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今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作为审议项目,并列入民主法制领域改革重点任务,精心谋划、精细推进、精准落实。法规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于7月31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认真学习法律政策、深入调研论证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的总体框架安排和具体制度设计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调整,协调解决好有效保护与永续发展、法制统一与地方创制、总结经验与引领实践的关系,历经50稿,形成本次的表决稿。

  饮用水水源,是指现用、备用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周边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办法》共6章3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对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重点解决“保护什么”“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怎样落实”等问题,从制度层面加强和规范南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

  水源怎样保护?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采矿产、河道采砂、建造坟墓,禁止除自然灾害、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域内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对已建水电站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生态影响明显的水电站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以及便溺、洗涤污物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禁止随意丢弃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禁止从事捕捞和水产养殖生产。

  违规如何处置?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由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游泳、垂钓、便溺、洗涤污物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应急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综合评估和信息发布职责的;

  (三)饮用水水源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四)未及时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或者准予经营行为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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