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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如何修改完善
来源:检查日报 作者:谢文英 | 发布时间:2017/2/13 |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于2016年年底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比较关注生态环保立法问题。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吴青对该修正案草案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声音周刊》:跨界河流污染治理是个难题,有人建议设立河长制来解决。破解这道难题,您有什么建议呢?

  吴青: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于饮用水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修正案保留了该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2016年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提出了《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对生态补偿问题作了一点调查和研究。我了解到,目前很多地方在试行或探索生态补偿,采用的方式已并非财政转移支付一种方式,横向的、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均有应用。

  此外,除了饮用水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涉及生态补偿外,跨界流域治理也涉及生态补偿问题。

  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并提出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等。

  因此,建议对该条作出前瞻性的修改,修改为“国家鼓励采取多元的、横向的、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健全对于饮用水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以及跨界河流污染治理补偿机制”。

  其实,关于生态补偿方面,除了跨界流域,像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像森林、湿地这些保护光靠行政的补偿或者是一些政策远远不够。比如说跨界河流污染的治理问题、大气污染区域性治理问题,这就需要在全国层面上有一些重大的理论、制度、政策方面的支撑,所以我觉得制定全国性的生态补偿法非常有必要。

  《声音周刊》: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21日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能否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作用?

  吴青:这是值得肯定的。修正案草案也相应增加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与排污许可制度做了有效衔接。可以再补充增加得更加全面、准确些,也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以及为地方进行排污许可立法提供上位法的依据。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内容,目前的主要依据就是实施方案,但实施方案还属于政策范畴。

  在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制定行政法规以及环保部还没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情况下,建议通过本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中的自行申报内容予以落实,也为地方开展这项工作提供顶层设计。

  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的排污证申请资料中应包含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废水总排放量、各项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水污染排放设施、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处理方式、排放口、排放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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